親愛的客戶您好:
財務部近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擬訂「個人常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功課規範」,作為該等營業行為之營業稅課徵依據。
以下介紹該功課規範有關網紅及境內平台部門之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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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紅如吻合下列情形之一,會被認定為「境內網紅」隔音棉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居處或居所。
3. 所利用電腦裝備或步履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4. 所使用行動裝配貫穿連接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5. 依有關之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天然人,例如帳單地址、付出之銀行帳戶資訊、使用裝備或裝配之網路位址(IP位址)、裝配之用戶辨認碼(SIM卡)。
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賣貨色或勞務符合下列景象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劃定辦理稅籍挂號: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 具備營業牌號(即口語所稱「招牌」)。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置懲罰銷售事宜。
4.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發賣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發賣貨色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以營利為目標之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獲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不合用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履行業務者供應之專業性勞務及小我受僱提供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局限之劃定,而應依下列劃定課徵營業稅:
1. 境內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稅率5%。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1%。
2. 境內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5%;境內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1%。
3. 境外網紅發賣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稽徵簡捷及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原則,境外網紅得免管理稅籍挂號及報繳營業稅。
4. 。
以下圖舉例申明,境內網紅甲供給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獲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此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利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門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供給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合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二、境內平台
1、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者:
(1) 境內平臺發賣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內告白主,收看者不管為境內或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較量爭論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 境內平臺發賣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告白主,與境外平臺銷售告白播放勞務予境內告白主,收看者如為境內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工業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發賣告白播放勞務予境外告白主,收看者如為境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2、平臺自付費觀眾獲得勞務收入者: 境內或境外平臺銷售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內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平臺發賣付費電子勞務予境外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合用零稅率。但境內平臺為查定計較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合用稅率百分之一。
若您是相符上述劃定的境內網紅,本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之前)為教導時代,若您有未依劃定管理稅籍挂號、開立並交付同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景象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劃定懲罰。建議您自動補報補繳,以維本身權益。
來自: https://www.jwcpas.com.tw/news-show.php?news_id=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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